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062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282X,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282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发网络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5日。2015年10月18日至2017年8月22日,合发网络公司以在网络平台上发展房产买卖代理、商品销售等为名开展宣传,实行会员加盟制度,参加者缴纳相应加盟费可成为初级、中级、高级门店会员,门店会员即为付费会员。合发网络公司鼓励会员发展下级付费会员,后台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上下线会员,形成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8月7日,该公司实行“九级分成”制度,被推荐的会员缴纳加盟费后,根据后台记录的上下线关系,在其之上的九个层级会员可获得加盟费5%-20%不等的返利,返利以积分形式发放到合发APP会员个人账户,积分可以直接提现。 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22日,该公司实行“三级分成”制度,返利比率为10%-25%,以注册券形式发放到会员个人账户,注册券不能直接提现,但可用于注册新的门店会员,也可在会员之间流转。
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经他人推荐缴纳加盟费成为门店会员; 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经被告人孙某某推荐成为门店会员,同日发展被告人陈某乙成为门店会员。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不断对外宣传合发网络公司的会员政策、经营模式、返利模式等,发展新的付费会员获取返利。至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推荐下线层数为21层,累计推荐付费会员1915人;被告人陈某甲推荐下线层数为14层,累计推荐付费会员555人;被告人陈某乙推荐下线层数为13层,累计推荐付费会员478人。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远程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后台会员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娜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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