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陈铎等人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楼**室。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铎,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陈铎、邵某某、白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29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6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邬某某、苏某某、刘某某、“宇哥”、“全哥”、“鹤哥”等人(均在逃)通过虚假办理贷款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取利益,于2019年8月至9月间,先后租赁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座**室、**小区**号楼**室,伙同被告人陈铎、邵某某、白某某及王某某(在逃)等人,采取微信收款、转款的方式共同骗取李某甲、许某某、李某乙等人钱款。

被告人孙某某、陈铎共计骗取钱款人民币32,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邵某某参与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8,000余元,被告人白某某参与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8,000余元。

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陈铎、白某某。

被告人陈铎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被告人邵某某、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及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银行交易明细;

4.微信转账记录;

5.情况说明;

6.刑事判决书。

(二)被害人李某甲、许某某、李某乙、肖某某、景某某、吴某某、陈某乙、廖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孙某某、陈铎、邵某某、白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陈铎、邵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陈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健康邵某某、白雨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陈铎、邵某某、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平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陈铎、邵某某、白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