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普洱市思茅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6********,布朗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农场**队,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刀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3********,傣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思茅区**大道**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孟连县**镇**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孙某某、陶某某、刀某、肖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林某某邀约谢某某、谢某甲欲偷渡出境前往缅甸勐平打工。2020年2月29日,3人自驾车辆从福建龙岩出发,途经江西、湖南、贵州,3月1日晚到昆明。在昆明林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孙某某,后孙某某安排被告人陶某某在昆明接应,陶某某安排许某(另作处理)在昆明接到林某某、谢某某、谢某甲。3月2日凌晨,许某驾驶车辆送3人到达普洱,许某在普洱通过被告人刀某找下孟连的车辆,被告人刀某安排被告人肖某某送林某某、谢某某、谢某甲到孟连。3月2日早上,3人乘坐肖某某驾驶的云JCR***灰色**越野车到达孟连平安酒店停车场,后林某某通过许某联系到在孟连接应他们3人的田某(另作处理),田某安排摩托车将3人送到孟连**宾馆住宿。当天3人把行李装到孙某某驾驶的云JD6***黑色**越野车后备箱,计划由孙某某携带行李从**口岸出境,3人由田某安排偷渡出境。3月3日20时许,田某安排毕某某(另作处理)驾驶车辆送3人到**镇**村至**乡**村国防道,在徒步穿过树林准备非法出境的路上,遇到澜沧县公安局糯福边境派出所巡逻人员,3人往树林深处逃串,躲到3月4日凌晨,林某某联系许某,许某告知田某后,田某安排车来接,3月4日中午,一辆白色轿车把3人送到孟连**宾馆,3月4日凌晨6时5分许,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在**村农场查缉点公开查缉时,将载有林某某、谢某某、谢某甲行李的孙某某抓获。3月5日12时30分许,民警在孟连**宾馆**房间抓获欲非法出境的谢某甲、林某某,在**房间抓获欲非法出境的谢某某。3月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陶某某传唤到案。3月9日,刀某到案自首。3月10日,肖某某到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轿车照片、手机照片、现金照片;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证人林某某、谢某某、谢某甲的证言;4. 被告人孙某某、陶某某、刀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陶某某、刀某、肖某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刀某、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陶某某、刀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1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刀某、肖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2份、起诉书2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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