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镇**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大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经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镇**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大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经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 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从**镇**村石某某等15位村民手中,购买了位于**村西种植的372株杨树,后卖与被告人孙某某,并商定二人一起办理采伐许可证。2019年5月12日6时许,孙某某与马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将购买的杨树全部砍伐。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杨树蓄积118.92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自首、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国梅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散页18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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