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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9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2008年4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2008年4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孙某某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5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经预谋,二人驾车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庆山路医药超市门前,将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A5K420六轮农用车油箱内100升0号柴油盗走。作案后,二人将所盗柴油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100升0号柴油价值543元

2.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经预谋,二人驾车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时代家园小区西侧,先后将黄某某、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AK881A、陕AH2524两辆六轮农用车油箱内共计400升0号柴油盗走。作案后。二人将所盗柴油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400升0号柴油价值2132元

3.2015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经预谋,**潼区桃源路步行街东段,将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D79611卡车油箱内60升0号柴油盗走。作案后,二人将所盗柴油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60升0号柴油价值308.4元。

4.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经预谋,**潼区**区大菜市喜民粮油批发店门前路段,将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A53236货车油箱内80升0号柴油盗走。作案后,二人将所盗柴油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80升0号柴油价值441.2元

5.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经预谋,二人驾车窜至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秦陵派出所门前路段,将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AE1402货车油箱内200升0号柴油盗走。作案后,二人将所盗柴油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200升0号柴油价值1028元。

二、故意伤害罪

2015年4月9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柳某某、刘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在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北路夜市“瑞子烧烤店”吃饭时,因琐事与同在“瑞子烧烤店”吃饭的魏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柳某某、刘某某等人持酒瓶、板凳腿殴打魏某某,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魏某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四肢部疤痕构成轻伤二级,左手食指骨折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同案嫌疑人供述;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7、扣押笔录;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9、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11、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孙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权

2016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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