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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乡**村委**号**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龙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某甲,男,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5305200710862762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镇**村委**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龙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闫某某,男,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5305201910105752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乡**村委**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龙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段某某,男,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5305201610109092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乡**村委**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龙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某乙,男,云南兰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5331201311543386 

辩护人:刘某丙,男,云南兰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5331201910116933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上午,刘某乙从姚某某处得到运送缅籍人员的消息后,刘某乙又联系刘某甲,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联系孙某某和黄某某二人运送缅籍人员,刘某甲在前进行探路。当日晚上刘某甲驾驶皮卡车(云*****)到刘某乙家中猪场接到刘某乙,孙某某驾驶小卡车(云******)、黄某某驾驶小卡车(******)在路边等候,刘某乙、刘某甲、孙某某、黄某某四人汇合后,驾驶车辆前往腾冲**停车场,当日晚上22时许,在腾冲**停车场内接到48名缅籍人员,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前驾驶皮卡车(云*****)在前面探路,孙某某驾驶小卡车(云******)、黄某某驾驶小卡车(******)运送缅籍人员,从腾冲出发,途径龙陵,次日凌晨4时50分到达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公路时,曼海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依法对刘某甲、刘某乙乘坐的皮卡车进行检查,执勤人员发现行迹可疑后,刘某甲配合民警工作,联系孙某某和黄某某驾驶车辆到达执勤点,经检查,执勤人员当场从孙某某驾驶的小卡车(云******)内查获26名无合法证件进入内地的缅籍人员,从黄某某驾驶小卡车(******)内查获22名无合法证件进入内地的缅籍人员。据此,将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抓获并批准逮捕。孙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四名被告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且人数众多,孙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从犯,均有坦白情节,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涉案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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