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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4********,汉族,文盲,务农,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48********,汉族,文盲,务农,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4时许,房县**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干部张某某驾车路过该镇**村**组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和儿子孙某某(另案处理)未佩戴口罩在其屋旁公路边挖野菜。此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期间,遂敦促二人戴口罩不外出,被告人黄某某和儿子孙某某不仅不听从劝导,还进行辱骂,张某某报警后,房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警情。民警在劝导时,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言语进行辱骂,民警发现孙某某家院中停放一辆浙江牌照轿车,遂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孙某某拒绝提供,民警依法对孙某某进行强制传唤,被告人黄某某采用抱腿、抓、咬等方式阻拦,造成辅警李某某双手受伤。民警遂将黄某某按倒在地加以控制,被告人孙某某看到后,用拳头击打民警赵某某面部,抢夺其手中的执法记录仪,造成赵某某面部、右手受伤。经湖北省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左面部及右手损伤程度分别鉴定为轻微伤;李某某双手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通告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出警经过、证明;3.法医鉴定意见书;4.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晓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房县**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364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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