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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二部刑诉〔202069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原宁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财务总监,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9********,汉族,大学文化,原宁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经审查,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宁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已死亡)全面负责公司事务。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应聘到该公司担任行政经理,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客户合同签订、员工业务培训、协助李某某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等事项。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7月底应聘到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同年11月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主要负责安排业务员开展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等事项。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期间,李某某借助**公司,通过招募业务经理、业务员,共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投资河南省泌阳县**节能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起重机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公开宣传,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吸收379名集资参与人存款本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91.25万元。所得款项用以支付公司日常经营,发放高额业务提成,高利出借泌阳县**节能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某487.0275万元,剩余款项转入李某某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截至案发,造成集资群众实际经济损失共计961.7452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6年7月至9月30日任行政经理期间,协助李某某向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263.3万元,造成集资群众实际经济损失102.8044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向1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105万元,造成集资群众实际经济损失78.983万元。被告人孙某某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任业务经理期间,协助李某某向29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1304.9万元,造成集资群众实际经济损失729.7223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向1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41万元,造成集资群众实际经济损失22.1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冻结李某某现金2.087万元,扣押业务员工资提成39.8505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扣押涉案款物18.835万元,退缴工资提成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退缴工资提成5.2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帮助李某某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本金分别为1304.9万元、263.3万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艳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住宁夏中宁县**小区;被告人黄某某住宁夏中宁县**小区

2.随案移送诉讼卷宗四十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三十张。

4.随案移送涉案款65.9795万元。

5.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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