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黄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镇**村**组**号。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3日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7月被三里桥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城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2011年10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案发时年满16周岁)于2013年3月5日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号。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3日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20年9月8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舒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舒某某因周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绰号“**”,另案处理)、赵某甲(又叫赵某乙,已判刑)等人因方某某的小弟穆某某与赵某丙、吴某某(均已判刑)的小弟邱某某(又叫辉辉、灰灰)网上发生争执,之后穆某某把与邱某某在网上发生争执的情况告诉了方某某,邱某某把与穆某某在网上发生争执的情况告诉了吴某某、赵某丙。之后,双方在电话中质问、互骂、约架,持械斗殴:

1、2016年10月1日,赵某丙、吴某某电话联系上方某某后,赵某丙、吴某某等人用免提电话与方某某进行质问、对骂、挑衅,方某某在电话中约定与赵某丙、吴某某一伙于当晚在城固县大世界处“解决”此事。赵某丙开丰田SUV到吴某某家拉上吴某某及吴某某叫的王某甲(未成年人,外号**,已判刑)、田某某(未成年人)、途中赵某丙叫上雷某某(未成年人)、邱某某(未成年人)等人,车上备有关公刀、短刀、木棒、钢管、太极剑等械具,开车到城固县大世界北面靠近丁字路口时与方某某纠集的高某甲(外逃)、薛某某(未成年人)、邓某某(未成年人)、黄某乙、王某乙(未在案)等人相遇后,赵某丙、吴某某一方的吴某某持关公刀、田某某持刀、雷某某持棒、邱某某持棒与对方的方某某等人持械斗殴,打斗中,吴某某手中的刀被对方的钢管磕断,田某某手中的刀被对方的王某乙打飞且背部被打了一棍,赵某丙开丰田车阻挡对方,其车的档玻璃、车门玻璃被砸坏,引擎盖、车身受损。赵某丙、吴某某一方见对方人多,便驾车逃离现场到汉中东泽酒店,商谋纠集人员返回城固大世界找方某某一方“解决”车辆被砸一事。之后赵某丙安排增加被告人孙某某和王某丙等人及木棒、钢管等斗殴工具,一行人员返回城固大世界,找方某某斗殴未果,双方约架次日即10月2日在大世界见面。

2、2016年10月2日中午,赵某丙在汉中东泽酒店就车损赔偿问题给方某某打电话,赵某丙一方在免提电话中与方某某对骂、约定在城固县大世界见。之后,赵某丙开着备有斗殴工具丰田SUV车,拉上被告人孙某某及吴某某、田某某、王某甲、雷某某、邱某某等人到大世界未找到方某某。赵某丙、吴某某一方在免提电话中与方某某对骂后,到方某某的桔园镇万家营住处也未找到方某某,后电话约定在城固县君尚酒店见。赵某丙、吴某某一方到君尚酒店后,方某某在电话中称“晚上没空”,赵某丙、吴某某及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在免提电话中与方某某对骂,约定次日即10月3日在大世界见面。

3、2016年10月3日,以周某某、方某某、赵某甲为首的一方在城固县天悦酒店组织、策划、商谋与赵某丙、吴某某一方打架事项,并共同纠集斗殴人员,三人总共纠集的斗殴人员有:被告人黄某甲、向某某(已判刑)、黄某乙(外号**);高某甲(外号**)、李某甲(外号**,已判刑)、秦某某、高某乙、王某某(已判刑)、乔某某;袁某某(未成年人,已判刑)、李某乙(未成年人)、李某丙(未成年人)、张某甲;刘某甲(小名刘某乙)、薛某某、李某丁等人。其中,赵某甲电话纠集了身在外地的被告人秦某某后,秦某某用电话纠集了袁某某、高某乙;另一方以赵某丙、吴某某为首的一方组织、策划打斗事项,共同纠集了被告人孙某某、舒某某及王某丙,田某某、张某乙(未成年人,外号“**”,已判刑)、李某戊、王某丁(未成年人,外号石头)、王某甲(已判刑)、雷某某、张某丙(未成年人,外号**)、邱某某、刘某某(未成年人)等斗殴人员。

2016年10月3日21时许,赵某丙开着装有刀、棒等械具的车,到城固县西环四路陈邸村路口聚齐人员后,又安排吴某某(借的黑色吉利远景车)、舒某某(开的白色众泰车)各开一辆车,每个车上分装有事先准备的刀、棒等斗殴工具,拉上被纠集的人员,前往大世界。其中,赵某丙车上有:雷某某、张某丙、张某乙、邱某某、刘某某等人;吴某某车上有:田某某、王某甲、王某丁等人;舒某某车上有:孙某某、李某戊、王某丙等人

周某某、方某某、赵某甲一方在天悦酒店聚齐人员后,安排人员从天悦酒店取出棒、钢管、灭火器等械具放到车上,由赵某甲、李某己、黄某甲各开一辆车(车上备有斗殴工具),前往大世界:赵某甲开灰色路虎车领头、运送周某某、秦某某、高某甲等人到大世纪北段附近工地,李某己开银灰色起亚SUV运送方某某、王某戊、乔某某等人到大世纪北段丁子路口附近,黄某甲开黑色广本车运送向某某、高某乙、袁某某、李某丙到大世界南段,薛某某、李某乙、张某甲等人骑踏板车随后赶到大世界。赵某丙、吴某某一方开的三辆车在大世界门西北面路边,双方认出对方后,方某某、赵某甲一方的方某某、向某某、王某戊、高某乙持木棒、袁某某持灭火器、李某丙、等人持械冲过去(中途向某某、高某乙、李某丙返回)与对方的赵某丙、张某乙、王某丁持钢管、吴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丙持木棒、雷某某、张某丙持刀、邱某某等人持械(中途孙某某、王某丙见对方来势凶猛,返回)互殴。赵某丙手中的钢管被对方磕掉后与对方扭打在一起;吴某某在王某戊的身上打了一棒,张某乙、王某丁、邱某某、张某丙、刘某某等人持械对王某戊进行群殴,致王某戊头部、肩部受伤;打斗过程中,袁某某左膊受伤。李某己见自己一方的王某戊被对方群殴,开车冲散对方人员。舒某某开车拉上本方的孙某某、王某丙等人逃离现场;黄某甲开车拉上本方的向某某、高某乙及伤者袁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城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戊右顶部前侧凹陷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头皮、右肩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袁某某左肘关节刀砍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是去斗殴的情况下纠集他人参与斗殴,属于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黄某甲、舒某某在明知是斗殴的情况下依然开车拉人参与斗殴,属于积极参与者,上述三人虽未与对方发生实际打斗,但其行为在聚众斗殴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左世明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舒某某现被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光盘八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