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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受席某甲、席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指使,以本人名义在武汉市江岸区注册成立武汉**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在武汉市武昌区注册成立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武汉市汉阳区注册成立武汉**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家具有限公司,并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被告人孙某某将上述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牟利。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华家园莲花池尊享养老公寓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企业信息咨询报告、营业执照、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常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羁押证明、照片等其他证明材料;5.另案处理人员席某甲、席某乙、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牟取利益,将以自己身份证件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共六套出卖给他人,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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