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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路**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分别注册了贵州**商贸有限公司和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并领取了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随后孙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这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证件资料分别在银行办理了两个对公账户,并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这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证件资料出售给潘某某(音)。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微信截图、工商注册材料、银行流水、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证言、梁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了谋利,向他人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谋 

                                 2020814

附:一、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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