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认识卖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的任某某(微信号:rw96****,微信昵称:“她”,约20岁),2020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与任某某经事先预谋,孙某某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卖给任某某,后任某某带孙某某办理了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兰蓝祥百货店、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岚蓝百货店两套营业执照,两、三天后任某某带着孙某某到西安市高新区一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对公账户,因孙某某之前在该银行办理过对公账户,故未能办理对公账户。后孙某某便将两套营业执照以每套200元、共计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任某某,任某某现场支付孙某某400元现金。
被告人孙某某自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以同样的方式办理了营业执照十三套,并出售给他人,获利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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