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7********,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农,住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8月20日因无证驾驶、使用伪造驾驶证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3200元。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以100元的价格购买载有自己身份信息的驾驶证并使用。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至费县**镇时,被民警拦停例行检查,其出示购买的驾驶证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玉丛
检察官助理:王慧娟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平邑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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