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65********,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峰峰矿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街**组**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公寓。曾因盗窃,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村内,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张。经检验,该居民身份证制证材料系伪造。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8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快递单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手机数据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山山
检察官助理:贺阳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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