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现住额尔古纳市**小区**号楼**号门市,无前科。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5月28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天骄家园墙上看到写着办证的电话,经过联系被告人孙某某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并将一张其本人一寸照片和人民币200元转账给对方,6、7天后被告人孙某某收到对方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的假机动车驾驶证(姓名:王某某,证件号:2323251973********,准驾车型是B2)。2019年5月28日9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E*****福田牌自卸货车,沿额尔古纳市境内S2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额尔古纳市体育馆东门处被额尔古纳市交通巡逻警察查获,被告人孙某某出示了其购买的假驾驶证,交通巡逻警察发现被告人孙某某使用的驾驶证信息与公安网信息不一致,将被告人孙某某移交至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被告人孙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述不讳。涉案的假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二个;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购买假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娜
2020年6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额尔古纳市。
2. 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一式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式二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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