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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刑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23195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乡***村,住本村。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 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娄烦县米峪镇乡路段时,将行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住院、摩托车部分损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逃逸,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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