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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生于1956****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56********,汉族,文盲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苍溪县运山镇秋垭村往苍溪县**镇**村**组家中方向行驶。当日19 时42分左右,当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行至苍巴路苍溪县运山镇加油站外时,撞上前方道路右侧路边的行人文某某(男,殁年71岁),导致文某某受伤。文某某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8月28日死亡。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死者文某某的近亲属已达到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病历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权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尸体、车辆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接到电话传唤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强

检察官助理:梁颖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苍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8073****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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