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里(胶州市**镇***村路段)处,与前方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甲相撞,致张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报警等待警察到现场处理事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接处警单、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死亡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查询、村委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病例等;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机动车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视听资料:光盘1张;5、证人证言:张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廷祥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