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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8岁(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广东省五华县**镇**村**2020年5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238线从五华县**镇**村出租屋往安流镇方向行驶,途经五华县棉洋镇荣华村石桥公路(238省道47KM+150M)地段时,由于没有注意观察路面行人的动态,碰撞到路边行人廖某某,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孙某某驾车当场逃逸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志群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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