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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C**号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石桥市**镇**米业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路边行人肇某甲相撞,造成肇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肇事后孙某某弃车逃逸。经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某甲符合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邴某某、肇某乙、孙某某、王某某、温某某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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