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0时12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幸福柳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工业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胸腹盆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37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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