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经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同月13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孙某甲独自驾驶已报废的无号牌低速普通货车由东阿县**镇**村返回阳谷县**镇**村,20时40分许,当其沿省道324由东向西行驶至**寺路口时,因其操作不当、未按规定让行,与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孙某丙相撞,致孙某丙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甲驾车逃逸,于次日凌晨1时50分许向公安机关投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孙某乙、赵**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道波
检察官助理:陈鑫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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