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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1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永城市**乡**河村前**组***号。2015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词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3日15时5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指使其雇用的货车司机孙某甲(已判刑)驾驶严重超载的豫N6****重型自卸货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茴村乡张圩子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车祸创伤性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三轮车乘车人陈某某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外伤性颅脑损伤致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孙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称重单等;

2.证人孙某甲、余某、陈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死亡鉴定书二份;

5.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车辆,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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