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沈阳市**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乡**村**号,现住沈阳市**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A****6号小型轿车沿沈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五号街东50米处,与前方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照并临时停车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朱某某驾驶的三轮车驶入逆向车道后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辽A****7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车车损的后果。经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光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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