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住辽宁省普兰店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B*****号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沿双黄线北侧第一排机动车道行驶至瓦房店上**号小区门前路段,驶入第三排机动车道与骑行自行车的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致陈某某当场死亡。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交通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锋
检察官助理:曲燕京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抄件)》各一份,共计3页。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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