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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现年36岁,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镇**村*组,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12时27分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晋L*****号套牌重型自卸货车沿108国道韩城市龙门镇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韩城市矿务局煤矸厂门前右转弯进入厂区时,货车右后轮与钱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钱某某倒地被碾压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韩)公(司法)鉴法医字【2018】158号鉴定书鉴定受害人钱某某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依据韩公认定书【2018】第1846号道路认定书,被告人孙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钱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道路交通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尸检报告,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赔偿协议,谅解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韩煜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住所韩城市**镇**村*组。

2.案卷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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