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粤L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12km+300m(高安市大观楼腐竹厂附近路段),与推着两轮自行车横过公路的行人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孙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晓倩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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