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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28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1********,汉族,文盲,安徽省怀远县人,家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浙G52****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5370kg/实载47590kg)从义乌市神舟路699号到西城路,同日9时13分,孙某某驾驶车辆自北往南进入103省道与义乌市后宅街道神舟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直行通过该交叉路口的罗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义乌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车祸致头颅严重毁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现金,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收条,前科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重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非正常死亡意见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喜、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死亡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桥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7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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