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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津C****8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集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集阿公路469KM+470M处时,与前方倒地的王某甲及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王某甲受伤,两车不同情况损坏,后被害人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涉案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恒力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诗语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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