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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农场**庄**号,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二期**号楼**单元**室,无业。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5时20分,被告人孙某甲驾驶冀B*****小型轿车沿唐山市曹妃甸区**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km+300m处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郑某某相撞,造成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孙某甲自动投案。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红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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