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农场**庄**号,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二期**号楼**单元**室,无业。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5时20分,被告人孙某甲驾驶冀B*****小型轿车沿唐山市曹妃甸区**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km+300m处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郑某某相撞,造成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孙某甲自动投案。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红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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