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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2********,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蓬溪县蓬南镇交通街向天顺街蓬南中学方向行驶,当日6时50分许,行驶至蓬溪县蓬南镇天顺街57号外时将被害人李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某经遂宁市中心医院治疗无效于2019年1月23日死亡,形成此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孙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安林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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