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鄂J*****号牌小型桥车由团风县*甲镇向*乙方向行驶。6时许,当车行驶至*丙镇**城楼十字路口路段处,因避让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将左前方过马路的行人徐某某撞倒,造成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徐某某死因为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芳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87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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