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普兰店区熊城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线98km+27m处时,因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前方同向推行自行车的行人刘某甲相撞,致车辆损坏,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孙某某驾车逃逸,并将肇事车辆藏匿。

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于家中查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9万元,并取得所有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户籍身份信息、村委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丙的证言、调查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能权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家中,电话1584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