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1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乳山市**村**号,现居住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月7日17时40分许无证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高格村北,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王某乙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尸体检验报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8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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