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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庐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住庐江县**镇**巷**村**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超载的皖******(皖*****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巢湖市高林镇往庐江县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316省道41.8公里处时,碰撞并碾压到前方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孙某某补偿10万元,取得被告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过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死因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光盘。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孙某某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津津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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