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9时2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皖B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路**宾馆路段时,碰撞到前方的行人俞某某,造成俞某某受伤以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孙某某驾车逃逸。当其行驶至**路**饭店路段时,碰撞到路面行人方某某,造成方某某受伤以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再次驾车逃逸。后俞某某经无为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方某某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属轻伤一级。2019年12月26日无为市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在2019年12月18日19时28分许发生在**路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2020年2月11日无为市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在2019年12月18日19时30分许发生在**路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主动至无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地点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海青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