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人,住河南省淮滨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持A2D驾驶证。2018年10月19日8时许,孙某某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挂车)沿25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阜南县境内24KM+850M处,与同方向行驶左转弯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农用车相撞,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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