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坊乡**村**排**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5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由版石镇往龙布镇方向行驶。14时1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镇**村路段时,由于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赣******二轮摩托车相撞,相撞后被告人孙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谢某某重伤甲级,伤残六级的交通事故。安远县公安局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且弃车逃离现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赔偿初步协议书、初步调解书、驾驶证信息及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陈某某、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性能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14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017****。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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