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现住山东省枣庄市驿城区**镇**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蓝色“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枣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成武县**村**镇小刘集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鲁******号白色“五十铃”牌轻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某受伤,后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刑科所理化检验报告;3.现场勘验笔录:成武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堂军
检察官助理王荣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枣庄市驿城区**镇**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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