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2015年7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潍坊市潍城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处时,将步行至此的韩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驾车逃逸,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韩某某系头、胸腹部、四肢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慧霞
2020年7月7日
附项: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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