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莒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苏E9****号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桑园镇杏园路石家沟村路段处,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北向南的行人梁某某相撞,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现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甲等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19年9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