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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龙口**厂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龙口市黄县**道**街道双于路口,将站在路中隔离护栏头处的被害人范某某撞倒致死,造成小型轿车及护栏损坏。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系车祸致创伤性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遇有结冰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形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范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检测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谅解书、收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协议书、被害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查照片;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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