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97********,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平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孙酒后驾驶冀H6275D号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508线平泉市小寺沟镇姚杖子村路段与行人赵、董、张、德及张停放在公路东侧的辽N610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赵、董当场死亡,张、德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孙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玉芬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鉴定人:张书明 李彦民 骆泉 姜子斌 刘金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