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7年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97********,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平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孙某某酒后驾驶冀H6275D号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508线平泉市小寺沟镇姚杖子村路段与行人赵某某、董某某、张某、德某某及张某停放在公路东侧的辽N610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赵某某、董某某当场死亡,张某、德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孙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玉芬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鉴定人:张书明 李彦民 骆泉 姜子斌 刘金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