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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张北县**乡大**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7月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小轿车(冀G1****)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张库大街与师范路路口南50米人行横道线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逃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约4时30分死亡。被告人孙某某在2019年6月17日9时许到张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经认定,孙某某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条等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九宇

检察员:杨晓娜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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