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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林口县**乡**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朱某甲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的二轮电动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合兴路与大南路交叉路口时,因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该车右侧与沿大南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通过该路口的朱某甲(女,殁年30岁,张家港市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朱某甲跌倒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日死亡。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孙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村**幢**室其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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