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9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号,现住址上海市宝山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沪FD9****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挂沪A****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杭州市钱塘新区河庄街道纬十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中路路口时,在由东向北右转弯的过程中,与由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沿河中路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冯某某倒地后被货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车辆损坏,冯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严重胸腔器官破裂出血和左上肢毁损伤,导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违章记录查询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户口证明、火化证明、死亡证明、身份说明、违法犯罪前科信息查询、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盲目驾驶,行经路口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过程中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未确保安全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玲娣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21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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