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21时许,孙某某驾驶鲁******号轻刑普通货车沿枣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复兴路交叉路口处时,因观察不够与由北向南步行的田某某发生事故,致田某某死亡。经鉴定,田某某符合外来暴力撞击头面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 东
王 敏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46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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