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队**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苏A2****号小型轿车沿本区靖安无名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恒兴达路路段时,遇被害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恒兴达路路边缺口由北向南行至此处。因被告人孙某某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观察疏忽导致两车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至现场后将孙某某抓获,被害人张某某被孙某某等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被害人张某某因颅脑损伤严重,遂手术治疗,经医治后长期处于昏迷、卧床状态,导致机体免疫机能下降,肺部易于发生感染。2020年1月17日张某某因肺部感染和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继发肺部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东南、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全 建
2020 年 5 月 29 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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