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许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许某甲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CA****号小型轿车,沿新沂市X206新骆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km+060m地段,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撞击通过道路的行人许某甲,致被害人许某甲当场死亡, 苏CA****号小型轿车损坏。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许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许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许某甲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许某甲近亲属人民币200000元,取得被害人许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122接警记录单、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李某某、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行车记录仪录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红艳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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