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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2020年5月26日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助力燃油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曲阳县**镇**街**小区**路段时,与行人曲阳县**镇**村苏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左额脑挫裂伤和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分别为重伤二级。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处,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欣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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