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隆化县35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日6时20分许行驶至352省道38KM+800M处路段,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由马某某驾驶承载安某某的无号牌“宗申”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安某某当场死亡,马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马某某经隆化县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娜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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